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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收账公司未约好还款期限的借单,怎么计算诉讼时效?青海收账公司未约好还款期限的借单,怎么计算诉讼时效? 近日,澄城法院民庭办理了这样一同案件。基本案情是,2006年孙某以还信用卡为由向李某借钱,李某将其名下的某行信用卡给孙某,孙某两次从李某信用卡刷走20000元后将卡还给李某,并向李某出具借单一张,未写明还款期限。后经李某屡次催要,孙某均回绝归还。于是李某将孙某诉至法院,恳求归还该笔告贷并承当利息。在开庭时,孙某辩称:“告贷事实,但我向李某出具借单已经6年,且李某也没有要求我还钱,依照民法典规则,李某的起诉已经超越三年诉讼时效,我就可以不还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单未约好告贷期限,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告贷人归还。李某以诉讼形式主张权力,故其权力受损之日应为起诉之日,孙某辩称本案超越三年诉讼时效缺少依据,不予采用。关于李某主张的告贷利息,因李某未提供依据证明两边约好利息,借单亦未载明利息,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孙某归还李某告贷本金20000元。 青海收账公司法官提示: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力遭到危害的权力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其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取得诉讼时效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则:向人民法院恳求保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令另有规则的,依照其规则。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力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遭到危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令另有规则的,依照其规则。但是,自权力遭到危害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权力人的申请决议延伸。 本文青海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