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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收债公司爸爸妈妈逝世留下的债款,子女有义务归还吗?青海收债公司爸爸妈妈逝世留下的债款,子女有义务归还吗? 在中国有个成语叫父债子还,“父债子还”是否符合我们国家现行法律规矩?爸爸妈妈生前留传的债款到底是“父债子还”还是“人死债消”?信任很多人都有这方面的困惑,今日小编通过事例和我们一起了解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父债”需不需要“子还”的法律规矩。 事例:姚某生前从事农药代购工作,他先后向农药公司赊购价值390000元的农药产品,后姚某突发疾病死亡,留下一堆债款。姚某的配偶及爸爸妈妈均已逝世,姚某的女儿姚小芳(化名)承继姚某悉数产业,其他子女全都抛弃承继,农药公司将姚小芳诉至法院。姚某留下的遗产仅是一套价值240000元的房子,不足以清偿姚某生前留下的债款,法院审理以为姚某生前的债款超过遗产实践价值,最终判定姚小芳应在其所得遗产实践价值范围内清偿姚某债款,即向农药公司清偿240000元。 问:姚小花承继和承当了姚某悉数遗产和债款,其他子女均抛弃承继,那其他子女跟这个案子不要紧了吗? 答:是的,《民法典》规矩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对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可以不负清偿职责。 问:姚某欠农药公司390000元,可是法官判了240000元,剩余的钱应不应该还? 答:不再进行归还。因为《民法典》规矩的承继规矩是限定承继规矩,简单来说就是承继人可以挑选抛弃承继,就不必替被承继人归还债款;但假定承继人挑选了承受承继,如果此时被承继人留传的债款超过了遗产, 也只以承继的产业的实践价值为限,对被承继人生前所欠债款负有归还职责,超出的部分则不需要归还。除非承继人自愿归还超出部分,也是被法律所答应的。 本文青海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