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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收账公司一方将个人一切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未处理过户挂号的权属认定办法青海收账公司一方将个人一切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未处理过户挂号的权属认定办法 对于夫妻一方一切的财产,其个人享有彻底的一切权,能够自行施行处分行为,当然能够赠与另一方。但在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状况下,存在婚姻法与物权法、合同法之间的衔接问题。我国目前对不动产物权变化原则上采挂号生效主义。一起,在合同法语境下,赠与合同中,除特定状况的赠与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对于实践中一方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将自己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未处理过户挂号,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建议撤销赠与,另一方建议持续履行合同的状况,是按照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矩处理,仍是基于婚姻家庭联系的特殊性处理,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为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矩,此种状况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矩处理。首要考虑是:尽管《合同法》规矩,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矩,但并没有肯定排除合同法的适用;并且,婚姻家庭虽以身份联系为前提和根底,但其中亦触及财产联系内容,应有合同法的适用余地。我们以为,《民法典》实行后,婚姻法回归民法系统,更应注重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合同编的协调一致,仅以身份联系为由,彻底排挤物权法和合同法对婚姻家庭范畴财产联系的调整,需求特别稳重。并且,为遵循不动产物权挂号的公示公信原则,要求夫妻两边对于房产的权属明确地通过挂号体现出来,也能够最大限度维护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本文由青海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