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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收账公司个人债款能履行夫妻共有房产吗?青海收账公司个人债款能履行夫妻共有房产吗? 司法实践中,夫妻债款的对外承当一般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款和夫妻一起债款两种方式。针对夫妻一起债款应以夫妻两边的个人产业以及夫妻一起产业为履行产业规模,针对夫妻一方的个人债款以负债方的个人产业承当责任毋庸置疑,但能否履行夫妻一起产业是老百姓比较疑惑的问题,在履行夫妻一方个人债款的履行案件中,夫妻另一方经常以法院查封的房产时夫妻共有房产为由提出履行贰言。 事实上,针对夫妻一起产业,法院能够进行强制履行,但需保证爱人方的产业份额。 案情回顾 许某与刘某于1989年5月挂号结婚,2003年两人一起出资购买了坐落房山某小区的房产,该房产挂号在许某个人名下。 2018年7月,在履行申请人王某与许某合伙协议案件纠纷案件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许某名下的该套房产。2019年6月,刘某向法院提出履行贰言,称法院查封的房子系其与许某的一起产业,因许某基于担保法律关系承当了连带还款义务,该债款并不是其基于夫妻一起生活或一起经营产生的,应归于许某的个人债款,要求法院免除查封措施,中止对该房子的履行。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以为,案外人贰言的成立以案外人对履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阻止标的的转让、交给的实体权力为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则,已挂号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挂号簿判断是否系权人,本案中查封的系许某名下的房产并无不当,最终裁决驳回案外人刘某的贰言请求。 法官释法 因为我国现行法定夫妻产业制是婚后所得一起制,在没有特别约好的条件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产业一般被确定为夫妻一起产业,此案中许某和刘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尽管挂号在许某个人名下但应确定为夫妻共有房产。 关于共有产业的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履行中查封、扣押、冻住产业的规则》第十四条规则,对被履行人与其别人共有的产业,人民法院能够查封、扣押、冻住,并及时告诉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产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能够确定有用。查封、扣押、冻住的效能及于协议分割后被履行人享有份额内的产业;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产业的查封、扣押、冻住,人民法院应当裁决予以免除。 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共有房产的履行,人民法院能够进行查封,但应该及时告诉共有人,以保证共有人的共有权益。如果夫妻两边不能对房产份额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或许未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对涉案房子进行查封、拍卖。 法官提示 外观主义是履行程序遵从的一大准则,只需不动产挂号在被履行人名下,人民法院就有权进行查封。因为夫妻产业制具有隐秘性,夫妻两边关于产业的约好或许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产业很难被外界所知悉。 因而,为了防止不必要的费事,当权力的真实状态与挂号状态不一致或许实际权力产生变化时,权力人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相应的挂号,以保证被外界所知悉。具体到共有房产的履行中,只有当产权挂号在夫妻两边名下,人民法院才干及时告诉共有人。 本文由青海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