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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收账公司确定夫妻一起债款或个人债款的景象青海收账公司确定夫妻一起债款或个人债款的景象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离婚产业切割司法解说》”)第十七条“夫妻为一起生活或为实行抚育、奉养等责任所负债款,应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离婚时应以夫妻一起产业清偿。”故,以下几种债款一般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1)夫妻为家庭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如置办一起生活用品所负的债款,购买、装修一起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款,为付出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款;(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实行法定抚育责任所负的债款;(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实行法定奉养责任所负的债款;(4)为付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款,如夫妻从事合理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款;(5)夫妻一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款;(6)夫妻协议约定为一起债款的债款。 基于夫妻一起债款的规范、《<婚姻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以及《离婚产业切割司法解说》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即便发生在婚内也被确定为个人债款:(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款(婚前举债用于婚后一起生活的除外);(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担负的债款,但以逃避债款为目的的除外。(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赞同,擅自资助没有抚育责任的人所负的债款;(4)夫妻一方未经对方赞同,单独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款,且其收入确未用于一起生活的(一般指分居期间);(5)遗言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附随这份遗言或赠予合同而带来的债款为接受遗言或赠予一方的个人债款;(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款;(7)债权人与夫妻一方约定由其个人所负的债款;(8)夫妻间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归各自所有,债权人知道该约守时,夫妻一方所负的债款;(9)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当的债款,如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负的债款。 青海收账公司上述景象只是以用途论最终确定债款性质的规范,实际生活中(7)(8)两种景象简直不存在。并且在《<婚姻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保护善意债权人及债权人不需要承当举证责任的前提下,都失去了含义,已不足为凭。但在一些再审或抗诉案子中也有直接适用并改判的,如解学军诉邵俊、倪厚文民间假贷胶葛再审一案。 本文青海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