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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收账公司归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产业青海收账公司归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产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产业:(一)一方的婚前产业;(二)一方因身体遭到伤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三)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四)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七条规则,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挂号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产业。由两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挂号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两边依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五条规则,夫妻一方个人产业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产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十九条规则,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则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产业,不因婚姻关系的连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产业。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三条规则,武士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日子补助费归于个人产业。 本文由青海收账公司整理 |